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勇,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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