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华,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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