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美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清,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清、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余  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