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宗昌,男,1987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宗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宗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9,000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宗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柟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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