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绿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立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绿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沪74民初3067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0,504,891.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绿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本院已经保全的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鼓楼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绿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鼓楼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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