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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G6-3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贯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谭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该公司法律合规部部员。

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应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鹤
审判员 郭辉
审判员 白玉龙

书记员: 杨虎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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