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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丹梅食品店(经营者:吕晓丹,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经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一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燚,女。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丹梅食品店(经营者吕晓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追加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胜国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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