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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山,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联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号。
  经营者:吕晶晶,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岩下村XXX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联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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