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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福建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世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霞,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明,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福建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旺大公司)与被告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旺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明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旺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980元(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上海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旺大公司)与被告长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由上海旺大公司供应猪饲料,被告给付相应货款,因被告拖欠货款,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对账结算,确认截止2016年9月30日,被告拖欠货款总计23,980元,双方签订客户对账确认单;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货款,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再次签订销售对账单,确认截止2018年4月30日,被告尚欠货款23,980元。2019年1月1日,上海旺大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于原告,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被告,之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遂涉诉。
  被告郑玉明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快递单、物流单、销售对账单、客户对账确认单等,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所欠原告之货款,有债权转让协议、快递单、物流单、销售对账单、客户对账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支付拖欠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玉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9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被告郑玉明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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