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月明,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余 晨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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