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华,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翠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3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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