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翠华,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翠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者查封李翠华价值5万元的财产,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翠华价值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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