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和兴建材厂(以下简称南安和兴建材厂),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毅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和兴建材厂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伟,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文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福,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深圳文业装饰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安和兴建材厂与被告深圳文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此案,被告深圳文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黑0711民初24号裁定书,对被告深圳文业公司的申请予以驳回。被告深圳文业公司提出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黑07民辖终1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安和兴建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伟、邱伟,被告深圳文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福、严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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