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安溪振兴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汪朝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远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芳,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官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理。
原告福建省安溪振兴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安溪振兴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安溪振兴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振兴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安溪振兴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鲍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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