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泉州鑫华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升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
原告福建省泉州鑫华发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鑫华发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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