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郭友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平,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驰勒(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诚彬,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勒(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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