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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红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图,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公司)与被告张红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红图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1日到期租金44,906元、违约金2,861.14元;2.请求判令张红图支付剩余未到期租金81,962元;3.请求判令张红图以44,9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4.请求判令张红图支付律师费13,084元;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张红图承担;6.请求法院判令张红图在上述1-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张红图抵押车辆(车牌号为苏J8XXXX、发动机号为HA01085)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1日,银湖公司与张红图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银湖公司以100,000元购买张红图名下车牌号苏J8XXXX的金牛座牌小型轿车。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张红图。租赁期限24个月,张红图每月支付银湖公司租金按《租金支付时间表》计算,合计租金133,733元。同日,银湖公司与张红图另签署《抵押融资租赁合同》,并于2019年4月15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张红图将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苏J8XXXX的车辆为抵押物,以保证银湖公司对张红图的全部债权。
  主合同生效后,银湖公司将购车款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张红图。张红图支付租金6,865元。后遂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尚欠付租金126,868元。银湖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张红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张红图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租金,则承担逾期未支付部分按日千分之五计收的违约金;若张红图违反主合同条款致使银湖公司取回车辆。诉讼等由此衍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用等由张红图承担。
  因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过高,超过法律规定,银湖公司自愿调整为逾期未付部分按月2%计收。遂起诉。
  张红图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1日,张红图(甲方)与银湖公司(出租人、乙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购买张红图名下金牛座牌,蓝色,车架号LVSHMFAC0HH238451,车牌号苏J8XXXX车辆一辆。
  同日,张红图与银湖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张红图(承租人、甲方)、银湖公司(出租人、乙方),甲方同意以筹措资金及留购为目的,在不改变车辆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已购买的自有车辆出售给乙方,并再向乙方以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租使用租赁车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车辆为金牛座牌,蓝色,车架号LVSHMFAC0HH238451,车牌号苏J8XXXX;租赁物购买总价款100,000元;租赁方式:售后回租;起租日:甲方同意起租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实际向甲方支付车辆购买价款之日或交车验收证明书所订日期为准;共计24个月,租金支付日以《租金支付时间表》为准;每期还款租金、付款日等以本合同附件一《租金支付时间表》为准;甲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对逾期未支付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全部费用付清为止;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致使乙方取回车辆、诉讼等由此衍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把承租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对乙方在合同项下享有全部债权进行不可撤销担保,在承租车辆上牌照的同时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乙方或者委托第三方作为车辆他项权利登记人(另行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若甲方违约,乙方为实现合同目的可选择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实现抵押权;若甲方及其担保人未向乙方或其委托机构如实提供审查所需的资料,或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及其担保人未能提前30日通知乙方或乙方委托机构其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债务担保的情况,或甲方的资产状况、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发变化或涉及刑事案件,或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或私自拆除车辆GPS设备或屏蔽GPS设备信号,或甲方及其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乙方有权不经通知取回租赁车辆,由甲方及其担保人承担乙方取回车辆的费用及所衍生的费用,且乙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及其担保人应立即偿还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同时甲方及其担保人应支付乙方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同日,张红图与银湖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张红图(甲方)、抵押权人银湖公司(乙方),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物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财产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甲方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金牛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苏J8XXXX,发动机号为HA01085,车辆识别代码为LVSHMFAC0HH238451)设定抵押,抵押物价值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范围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照主合同应返还乙方的主债权(即租金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利息(含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担保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拖车费等……
  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6日,银湖公司分别向张红图付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2019年4月15日银湖公司在涉案车辆上设定抵押。
  张红图支付租金6,865元后,未再向银湖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19年12月11日尚欠付银湖公司到期租金44,906元、违约金2,861.14元、未到期租金81,962元。
  另,银湖公司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元,在执行终结到账时再支付10,084元。为此,银湖公司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
  再查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及保证人确认并保证: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首部载明的甲方、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居住地址/注册地址(或送达地址确认书)即为其送达地址;在合同各方关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前,乙方因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之需要或法院、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案件需要向甲方、保证人、法定代表人邮寄任何资料,可向其书面告知的送达地址邮寄,该等文件在投邮后的第三日(自投邮当日起算),视为已送达。租赁合同披露张红图的地址为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川彭村七组105号。本院向上述地址寄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11月9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时间表》《抵押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辆抵押登记书、银行电子回单、还款凭证、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银湖公司与张红图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间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银湖公司已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张红图亦应按约支付租金,而张红图仅支付租金6,865元后即未再向银湖公司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现银湖公司在保留对系争车辆所有权的前提下,银湖公司有权要求张红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银湖公司要求张红图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及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银湖公司自愿调低其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银湖公司要求就拍卖、变卖该系争车辆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属于对自身所有权的部分处分,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费3,000元系银湖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张红图承担。至于银湖公司主张的剩余律师费10,084元,按律师委托合同,该款在执行终结到账时再支付。本院认为,银湖公司现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故银湖公司应当该笔费用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
  张红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红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11日的到期租金44,906元、逾期利息2,861.14元;
  二、张红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81,962元;
  三、张红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4,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张红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五、张红图如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至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以拍卖、变卖张红图名下金牛座牌小型轿车(车牌为苏J8XXXX,发动机号为HA01085,车架号为LVSHMFAC0HH238451)所得款项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至四项债务,该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应返还张红图,不足部分由张红图继续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9.30元,由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2元,张红图负担1,47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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