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浩杰,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韩逸婷,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浩杰、被告韩逸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浩杰、被告韩逸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