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上海信息大楼36层。
法定代表人:PETERDAVIDFLEET(傅礼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标有“FORD”标识的方向盘主气囊总成10个、方向盘副气囊4个、机油塞98个、安全带扣20个、车标20个;标有“FOMOCO”商标的节温器总成201个、机顶胶40个、机油导管30个、曲后油封60个、点火圈26个、杆总成144个、发动机拖架10个、转接座18个、空气流量计700个的货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标有“FORD”标识的方向盘主气囊总成10个、方向盘副气囊4个、机油塞98个、安全带扣20个、车标20个;标有“FOMOCO”商标的节温器总成201个、机顶胶40个、机油导管30个、曲后油封60个、点火圈26个、杆总成144个、发动机拖架10个、转接座18个、空气流量计700个的货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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