禤某
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侯某
原告禤某,男。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女。
原告禤某诉被告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禤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禤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禤某承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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