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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禤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恩平市人,住恩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2020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禤某某驾驶粤J2B****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定市***线**鸡镇**村路段时,由于被告人禤某某借道行驶时不注意避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莫某堂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莫某堂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禤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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