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禤某某驾驶粤J2B****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定市***线**鸡镇**村路段时,由于被告人禤某某借道行驶时不注意避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莫某堂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莫某堂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禤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附:
1.被告人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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