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路附近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禤某某驾驶粤A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佛山市顺德区****路由**方向往**工业大道方向行驶至**镇**路**钢管厂对开路段时,遇行人李某某经人行横道由粤A2****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行,致粤A2****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右部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由被告人禤某某用手机1899837****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禤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禤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4.63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禤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