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禤某某因兴趣爱好多次购买枪支及相关配件,藏置于其住处佛山市**路**房内。其中,被告人禤某某于1996年在清远市一家体育用品店购得老三箭枪一支,于2009年在广佛高速江门出口处的路边摊购得自制枪支一支,于2015年通过QQ联系卖家购得ED枪一支,于2018年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在岳某某处购得太极气手枪一支,并购置模具自制铅弹24粒。经鉴定,太极气手枪、ED枪、老三箭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中太极气手枪、ED枪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老三箭枪不能正常击发;自制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2018年11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建材有限公司内找到犯罪嫌人禤某某,向其核实通过岳某某购买太极气手枪的相关情况,后被告人禤某某主动带民警到其住处上缴了上述枪支、铅弹及其配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马岗社区居委会江湾二路10号9座801房,联系电话1370306****。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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