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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现租住于本区**路**门**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0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定北路金润国际楼下停车场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2020年6月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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