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现租住于本区**路**门**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0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定北路金润国际楼下停车场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2020年6月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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