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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光华与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种光华,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雅,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斌,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种光华诉被告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住所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胡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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