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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畅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田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执行董事。
  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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