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田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执行董事。
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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