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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柳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
  一审被告:常州市北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路现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波。
  再审申请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及一审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北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林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并按照一审法院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上诉费。二审法院以科林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损害了科林公司的合法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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