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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全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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