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体致(上海)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诸晋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治,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体致(上海)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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