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杜比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两港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钧,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尔菲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孔荷华,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舶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聚福二期C2栋1311
法定代表人:陶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两港报关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尔菲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舶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2.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1.10元,由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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