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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两港报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杜比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两港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钧,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尔菲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孔荷华,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舶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聚福二期C2栋1311
  法定代表人:陶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两港报关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尔菲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舶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2.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1.10元,由原告科隆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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