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云顺,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顺诉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云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云顺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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