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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付安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付安,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虹,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郑文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男。
  原告秦付安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秦付安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付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付安撤诉。
  

审判员:何  刚

书记员:王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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