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秦付安,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秦付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付安申请再审称,被起诉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街XXX号“苏宁易购”设有门店,从《苏宁易购缴款凭证》上可以看出,商场名称注有“苏宁易购上海新桥”,故被起诉人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街XXX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秦付安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秦付安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秦付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付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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