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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明与平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光明,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先涛,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809号。
  负责人:张中华。
  上诉人秦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平先涛、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光明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秦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光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秦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正阳

审判员:李伊红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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