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博文,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朱超,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国,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早陆晚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博文、原告朱超与被告上海早陆晚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博文、原告朱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0元,减半收取计7,060元,由原告秦博文、原告朱超共同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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