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夏,女,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燕飞,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淼。
原告秦夏与被告文燕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文燕飞于法定期间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之后,被告文燕飞对此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3月21日,原告秦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燕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夏撤回对被告文燕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90元,减半收取计2,382.95元,由原告秦夏负担(已付)。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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