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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与上海澜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天,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杨浦区恒仁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澜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锡林。
  被告: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陈佳尉,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天与被告上海澜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天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曹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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