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欢欢,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新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秀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沈新昌、金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沈新昌、金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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