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秦孝诚,男,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附**号**街,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孝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2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秦孝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秦孝诚将毒品藏匿于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丰田牌轿车上,自云南省勐海县前往昆明市。同日16时30分许,行至景洪至勐海214国道新公路32公里处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该车空气滤清器内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000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坨零7粒共计净重283克,从该车左后轮前底盘下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995克,遂将被告人秦孝诚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孝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孝诚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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