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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必发与戴春燕、陈义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必发,男,1967年6月13日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春燕,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陈义龙,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秦必发与被告戴春燕、陈义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潘风云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必发撤诉。

审判员:王国侠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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