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惠樑,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忠樑,男,194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秦惠樑与被告秦忠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秦惠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惠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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