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文凤,女,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夏建芳,女,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凤、原告夏建芳与被告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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