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明然、秦萌萌、贾乾隆、贾继财、秦文翠与黄松涛、康乐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明然。
原告秦萌萌。
原告贾乾隆。
原告贾继财。
原告秦文翠。
共同委托代理人屈光舜,神农架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松涛。
被告湖北康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防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德,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秦明然、秦萌萌、贾乾隆、贾继财、秦文翠与被告黄松涛、康乐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明然及委托代理人屈光舜,被告黄松涛,被告康乐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耀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明然、秦萌萌、贾乾隆、贾继财、秦文翠诉称,
2013年2月,被告康乐园公司将其承包的娱乐场改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黄松涛,随后,被告找到原告秦明然等人给其施工,约定每天工资120元,并支付摩托车加油费。原告秦明然于2月26日到被告承包工地处务工,3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在施工期间,卫生间的一扇墙突然倒塌,将其砸倒,原告秦明然当场昏迷。后被工友立即送往神农架林区中医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被转到兴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4天,伤情稳定后,被告黄松涛将原告秦明然转往房县向氏骨科医院治疗,住院50天。期间的治疗费用由被告黄松涛支付。2013年7月24日,原告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3000元。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松涛、康乐园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428.12元,扣除已垫付35763元,还应赔偿130665.12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薄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身份关系。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二:加盖有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木鱼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贾继财、秦文翠生育子女4人,原告秦明然为长子的事实。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三:署名为喻明号、胡立国的证人证言2份,用以证明原告秦明然受雇在被告黄松涛处务工,约定工资为120元/天及事发当日的情况。二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有异议,对该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证据四:兴山县人民医院、房县向氏骨科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证明及出院记录4份,用以证明原告秦明然受伤情况及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黄松涛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康乐园公司因未参与救治,对该组证据不发表意见。本院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五:医疗费发票4张,合计31929.12元,用以证明原告秦明然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1929.12元。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六: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1300元。用以证明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左侧尺桡骨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左侧尺桡骨骨折钢板螺丝钉内固定物取出后续治疗费13000元,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的事实。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无管辖权,且原告秦明然系工伤,应由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关于证据六,根据湖北省2013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规定,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为湖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具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在原告秦明然治疗终结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受理鉴定事宜,对此,二被告均未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足以反驳,因此本院对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支出的鉴定费予以认定,对二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予采纳。
证据七:交通费发票28张,金额540元,用以证明原告秦明然因此事故支出交通费540元。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事实对交通费酌情认定。

证据八:加盖有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2张(时间分别为2012年9月3日和2014年2月16日),用以证明原告秦萌萌系该校在籍在校住读学生。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应由学校出具证明证实其住读情况。本院认为,上述2张收费票据系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出具的,且收费项目中均包含住宿费,可以证明原告秦萌萌在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在校住读的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黄松涛辩称,其承包被告康乐园公司装饰工程合同属实,但将合同中拆旧工程发包给喻明号,原告秦明然系喻明号雇请的工人,其仅负连带责任;原告秦明然在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发生,自身应负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秦明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且在出事后,被告自己对原告进行了积极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生活费。
被告黄松涛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查询1份,收条(证明)8张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黄松涛为原告秦明然支付转院交通费、医疗费及部分现金共计11500元。原告秦明然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中部分现金用以支付医疗费,本院对被告黄松涛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康乐园公司辩称,被告黄松涛将承包合同中拆旧工程承包给喻明号,原告秦明然系通过喻明号介绍来的;原告秦明然在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应负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秦明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被告康乐园公司与被告黄松涛签订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处理。
被告康乐园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湖北康乐园娱乐有限公司(神龙度假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黄松涛与被告康乐园公司就安全责任问题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秦明然、被告黄松涛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被告康乐园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基本事实:
被告黄松涛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系从事建材出售的个体工商户,平常亦接受一些小型装修装饰工程,未取得相关装修工程承包资质。2013年2月20日,被告黄松涛与被告康乐园公司签订了《湖北康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黄松涛承包了被告康乐园公司神龙度假村原娱乐城10间商务标准客房改建工程,双方书面约定,工程内容:“1、负责对原装潢设施进行拆除和清场工作;……;4、客房及卫生间的装饰工程及地面瓷砖、洁具、灯具、电器安装工程,必须按客房平面图要求施工和安装……”。被告黄松涛包工包料完成,工程施工款由被告黄松涛垫资完成,被告康乐园公司在2015年付全部工程款。而后,被告黄松涛找到喻明号,让喻明号进行拆除和清场工作,喻明号随即跟原告秦明然联系,商谈两人一起进行拆除和清场工作。被告黄松涛用车将二人从杨家店(木鱼镇街道名称)带至施工工地处,并向二人口头交待施工内容及相关报酬。2013年3月24日下午,原告秦明然与喻明号在拆除卫生间一面墙时,在砸墙过程中,墙体突然垮塌,向原告秦明然所站位置砸去,导致原告秦明然受伤,随即,被送往神农架林区中医医院进行抢救,被告黄松涛为此支付医疗费1029.9元。后因伤势严重,原告秦明然被转至兴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4天,被告黄松涛为此支付医疗费5485.76元。伤情稳定后,被告黄松涛将原告秦明然转往房县向氏骨科医院治疗,住院50天,被告黄松涛为此支付医疗费25171.46元。治疗期间,被告黄松涛请红坪镇板仓村“赤脚医生”谭明测为原告秦明然治疗,支付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支付转院期间交通费1600元,另支付日常生活费、现金4100元。2013年7月24日,原告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分别出具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4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第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1、被鉴定人秦明然左侧尺桡骨骨折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2、建议给予秦明然左侧尺桡骨骨折钢板螺丝钉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医疗费1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护理费变更为3859.6元,残疾赔偿金变更为70936元,原告秦萌萌、贾乾隆、贾继财、秦文翠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变更为6300元、16328元、8164元和8792元,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42605.72元(不含被告黄松涛已垫付款项)。
另查明,原告贾继财、秦文翠系原告秦明然父母,二人农业户口性质,生育子女4人,在家务农,子女有时补贴部分生活费。原告秦萌萌为原告秦明然之女,现就读于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在该校住读。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报酬的形式可以按天支付,亦可由提供劳务者完成工作量后,接受劳务方一次性支付。被告黄松涛承包装饰工程后,需将施工现场卫生间墙体拆除,被告黄松涛让喻明号、原告秦明然负责拆除墙体,完成工作量后,由被告黄松涛支付报酬,被告黄松涛雇请喻明号、原告秦明然在施工工地从事拆旧工程并支付相应报酬,其法律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已形成的劳务关系应依法认定。对被告黄松涛辩称其将拆旧工程承包给喻明号的理由,本院认为,承包合同关系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约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本案中,被告黄松涛负责供应材料及对整个工程监督管理,其实际处于主导地位,喻明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被告黄松涛的监督、管理和支配,处于被管理地位,因此,本院对被告黄松涛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对被告黄松涛、康乐园公司辩称原告秦明然系喻明号雇请工人的理由,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黄松涛让喻明号拆除卫生间墙体,后喻明号同原告秦明然前来一起施工,被告黄松涛用车将二人送至施工现场,并向二人口头交待施工内容及相关报酬,在此期间,被告黄松涛对原告秦明然前来施工并无异议,并明示二人施工内容和报酬等事宜,二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亦受被告黄松涛的监督、管理和支配。因此,本院对原告秦明然与被告黄松涛已经形成的劳务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黄松涛、康乐园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黄松涛作为接受劳务方,既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及拆旧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又未加强对雇请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导致原告秦明然在施工活动中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方即被告黄松涛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拆旧工程的危险性,墙体被砸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但其仍忽视安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墙体被砸时倒塌砸向其本人所站方向,导致造成身体受到伤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原告秦明然和被告黄松涛各自的过错行为,本院酌定原告与被告黄松涛责任比例划分为1:9。被告康乐园公司在工程发包时,既不审查被告黄松涛是否具有装修装饰施工及拆旧工程的相应资质,又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在施工现场未切实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康乐园公司应对被告黄松涛赔偿原告秦明然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医疗费33929.12元(含被告黄松涛支付的31687.12元+20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原告主张按建筑行业12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未提供从事建筑行业的误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在农村居住生活,本院比照《湖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为120天。对于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原告提供了相关医院病历、户口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对原告主张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秦萌萌系原告秦明然之女,其尚在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在校住读,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原告秦萌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贾继财、秦文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未提供贾继财、秦文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被告黄松涛为原告支付了治疗、转院期间包车的所有交通费共计2000元,对原告主张其他交通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参考《湖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此次事故应获得的赔偿为:1、医疗费33929.12元(含被告黄松涛支付医疗费33687.12元);2、误工费7789.47元(23693元/年÷365天×12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0元/天×54天);4、护理费用3859.59元(26088元/年÷365天×54天);5、残疾赔偿金70936元(8867元/年×20年×40%);6、被扶养人生活费22628元【(15750元/年×2年×40%÷2)+(6280元/年×13年×40%÷2)】;7、交通费2000元(被告黄松涛支付);8、鉴定费1300元;9、后期治疗费1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58142.18元,被告黄松涛对原告的赔偿承担90%的责任,即142327.96元(158142.18元×90%),扣除被告黄松涛先行支付的费用39787.12元(医疗费33687.12+现金4100元+交通费2000元)外,被告黄松涛还应支付102540.84元,被告康乐园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02540.84元。
二、被告湖北康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秦明然、秦萌萌、贾乾隆、贾继财、秦文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秦明然负担106元,被告黄松涛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伟

书记员: 谭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