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智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宁路XXX号XXX层。
原告秦智勇与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秦智勇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周梦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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