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凤翠,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汇中村三组24号。
第三人:沈文彬,男,193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汇中村三组24号。
第三人:陆金莲,女,193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汇中村三组24号。
上列三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沈某、第三人陶凤翠、沈文彬、陆金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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