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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起诉书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公诉刑诉〔2018〕109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民权县,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9***,汉族,高中毕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河南省新郑市,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籍贯四川省渠县,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别名沈*,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8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习惯。河南濮阳市,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禹州市,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范坡乡***。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遂平县, 住河南省遂平县关王庙乡****。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8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8***,汉族,大专毕业,农民,籍贯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户籍地河南省义马市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平舆县,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3****,汉族,大专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新密市,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住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禹州市,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朱阁乡****。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方城县,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平舆县,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陆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10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樊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从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从2018年11月30 至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陆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从2018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将以上二案合并审查起诉,于2018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赵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71号楼1楼11-1号共同出资入股开设郑州市二七区亿元电玩城(又名“亿元动漫城”,以下简称亿元电玩城),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秦某某,负责承租场地,支付购买机器设备费用。赵某某作为亿元电玩城老板负责提供赌博机器设备、协调疏通关系。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办理亿元电玩城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手续。被告人陆某某负责办理消防许可证等事务。2016年6月,亿元电玩城正式开业,除娱乐用的模型机外,亿元电玩城设置用于赌博的打鱼机3台,每台8个把位共24个把位,打鸟机1台共4个把位。赵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任亿元电玩城经理,全面负责电玩城的经营管理;安排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表弟)、高某甲(另案处理)负责会计、账目、机器维修、调节赌博机赔率,以达盈利目的。被告人田某某经秦某某安排作为带班经理,负责电玩城的日常事务和账目。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为“黄牛”负责人,并介绍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找到被告人樊某某作为“黄牛”成员,负责为赌博人员退分兑现,并从中收取3%的手续费。亿元动漫城招聘吧台、服务等人员,使用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樊某某相继离职。后赵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任亿元电玩城经理,二人每天24时轮班负责电玩城的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经被告人沈某某介绍在亿元电玩城当“黄牛”,为赌博人员退分兑现,并从中收取3%手续费。高某某、高某甲仍负责会计、账目、机器维修、调节赌博机赔率。被告人田某某负责日常事务和账目。2017年5月,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赵某某将亿元电玩城里面的两台打鱼机转移至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管理位于郑州市长江路碧云路的星牌台球厅三楼,另有赌博型方片机一台(8个把位),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带领亿元电玩城工作人员,以台球厅为掩护,设置暗场赌博继续经营管理赌场。2017年7月,该赌场又搬回亿元电玩城,继续进行暗场赌博牟利。

经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高某某、高某甲、田某某名下各银行交易记录,确认收入金额合计24642208.13元。其中,高某某各银行交易记录确认收入金额合计17546734.53元;高某甲各银行交易记录确认收入金额合计3461408.70元;田某某银行交易记录确认收入金额合计363406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摇杆式打鱼机、按键打鱼机、黑红梅方机、赌博机操控台、老虎机、电脑主机、显示器等;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协议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发票、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袁某某、魏某某、翟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贺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郑州兴华会计师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二、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赵某某占70%股份、王某某占30%股份)在郑州市长江路建云街卡尔洗车店二楼,由赵某某负责协调关系,并提供用于赌博的打鱼机2台(每台8个把位),黑红梅方机一台(8个把位),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高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账目和机修,招聘三名服务员负责上分、下分兑现,利用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赵某某、王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张某建(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曹乡郑蔚路与莆生路交叉口王瑞山的民房二楼开设“百盛台球俱乐部”,以台球厅为幌子,在台球厅内放置3台捕鱼机(其中2台8个把位共16个把位,1台10个把位),1台8个把位的“梅花机”供赌客进行赌博。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新密市公安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曹乡郑蔚路交叉口的一民房二楼“百盛台球俱乐部”内查获的一台10个把位捕鱼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张某建、易某某、刘某某、荆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5.搜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劝说李某乙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贺某某、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贺某某、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被告人秦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晶晶

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樊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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