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35校旁五毛串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打架致其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网上对比记录、到案经过、赔偿谅解材料等;
2.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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