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身份证号码532331198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禄丰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安宁市**道**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持证驾驶云******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72585千克货物(核定载质量11900千克)行驶至禄丰县**街**路段,在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所驾车尾部与杨某某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MT-28-9型人力三轮车尾部碰撞,碰撞后杨某某倒地被云******号车左侧最后一桥轮子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死亡证明、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罗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书告知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量照片;
7.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精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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