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航运路1098号鲁班家园门口北侧15米处发生事故被交警查获。经对秦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4±5.9mg/100ml。
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秦某某到案。案发后,秦某某赔偿山东**市场护栏款项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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