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3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县**路*号,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0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武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路与**大街交叉口东**米处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的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现场对驾驶人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含量中酒精含量为11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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